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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教育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

新闻来源: 更新日期:08-07-19 23:58:31 点击数:
为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推动我区教育事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增强各中小学、局属教育单位的责任心、事业心,特制定2005年岗位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在考核中,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既注重日常工作过程,又突出工作的质量。
  2、严格奖惩,强化激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二、考核对象
  各中小学、局属教育单位
  三、考核内容
  教育局与各中小学签订的《2005年岗位目标责任状》及教育局下发的2005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四、考核组织
  目标考核工作在局目标管理和重点事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督查室具体实施。
  五、考核形式
  1、自评。自评由各被考核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我评定。
  2、局领导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评定。
  3、考核组评。由督查室和办公室组织实施。
  六、考核评分
  各单位工作责任目标的基本分值为100分,其中局领导评分基本分值为10分。各项目标得分按每项基本分值乘以目标完成率计分,超额完成部分原则上不加分,但可作为年终评有参数;个别非量化指标由考核组成员分别评出目标完成率,去掉最高分值和最低分值,取平均分值作为该项目标的完成率,再乘以基本分值,其结果即为该项指标得分。
  七、加、减分
  1、加分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年度考评总分中可分别得到0.5-5分的加分(单位获奖):
  (1)获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获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综合奖的加4.5分;获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单项奖的加4分;获市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综合奖的加4分;获市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单项奖的加3.5分;获区教育局综合表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5分、2分;获区教育局单项奖的每项加0.5分。加分以相关文件或获奖证书(奖匾、奖状)为依据。考核结束后获得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奖项,列入下一年度考核时加分。
  (2)当年有省、市级课题如期结题的,分别加3分和2分。
  (3)凡是举办过省、市、区级先进经验推广现场会的,每举办一次分别加3分、2.5分、2分。
  (4)学校某项管理工作中有创新、有特色、有影响,且取得一定成效,被教育局《督查专报》专题点评、宣传和推广的每次加1分。
  (5)创建工作通过国家、省、市级验收的分别加5分、4分、3分。
  2、减分
  在年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者,分别从单位总分中扣0.2—3分:
  (1)因加重学生负担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引发恶性事故或因不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相关责任单位总分中扣3分。
  (2)因工作不力,造成教职工赴京进省或赴市集访的,从相关责任单位总分中扣3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从相关责任单位总分中扣3分。
  (4)单位主要领导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从相关责任单位总分中扣3分。
  (5)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给教育局工作造成被动或严重后果的,从相关责任单位总分中扣3分。
  (6)存在乱收费行为的,从相关责任单位总分中扣3分。
  (7)因工作不力,被上级部门或教育局《督查专报》点名批评的,每有一次从相关责任单位总分中扣1分或0.5分。
  (8)对教育局布置工作落实不力,收到教育局督查室签发的《催办通知》的,每收到一次从相关责任单位总分中扣0.2分。
  (9)省、市级课题未如期结题的,分别倒扣1.5分和1分。
  (10)创建工作未通过国家、省、市级验收的分别倒扣2.5分、2分、1.5分。
  3、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年终综合先进评奖资格,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先进:
  (1)年内学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2)信访、安全工作不合格的。
  (3)有乱收费行为被查处的。
  (4)“控辍”工作位于全区初中后3位的。
  (5)列为“控辍”重管学校未能脱帽的。
  (6)小学毕业考试、中考综合成绩位于全区同类学校后五名,高考、对口单招综合成绩未能进入全市同类学校前三名的。
  八、考核奖惩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有奖有罚,以奖为主,奖惩分明。
  1、奖励
  (1)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奖
  ①基层学校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奖
  依据年终目标考评总分 ,原则上取前5名授予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奖,其中第1名为一等奖,第2—3名为二等奖,第4—5名为三等奖,各发给奖匾一块和奖金若干。高中(含职中)取前3名分别授予目标管理综合一、二、三等奖,各发给奖匾一块和奖金若干。
  ②股室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奖
  依据年终目标考评总分取前3名授予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奖,各发给奖匾一块和奖金若干。
  (2)单项奖
  单项奖设德育工作、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课改工作、招生工作、“控辍”工作、招商引资工作、升学工作、信息化工作、“两后双百”工作、行风建设工作、安全工作、“六有”工程建设工作、“村小工程”建设工作等先进单位,每个单项奖获奖名额原则上4名,各发给奖匾一块和奖金若干。
考评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单项奖项。
获综合奖的单位原则上不兼得单项奖。
  (3)先进个人奖
  列入目标管理的各中小学、局属教育单位,原则上每个单位评选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若干。
  2、处罚
  (1)对年终考评被列入末位的学校和局属教育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
  (2)存在本办法第七款(1)—(6)条现象之一的取消该单位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学校领导不能评为先进。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保证目标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教育局督查室设立举报电话(4468377)。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请客送礼搞不正之风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评奖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的考核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教育局督查室和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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