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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脱产进修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来源: 更新日期:08-07-19 23:56:56 点击数:

宿豫区中小学教师脱产进修管理暂行规定

 


  一、脱产进修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安心在校工作,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好。

  2 、在编在职在岗教师(不含借调)。

  3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两年以上 , 每年脱产进修人数控制在

3% 以内。

  4 、原则上只能报考师范类院校与本人专业对口或所任教学科对口的专业。

  二、脱产进修申报程序

  5 、要求脱产进修的教师,必须填写《宿豫区中小学教师脱产进修申请表》,并经所在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批准、人事局备案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被录取的教师凭《录取通知书》,与所在学校签订的《宿豫区中小学教师脱产进修学习协议书》(一式五份,个人、学校、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各一份),方可参加脱产进修学习。

  6 、各中小学校应及时报批脱产进修教师生活费,同时将经批准的《宿豫区中小学教师脱产进修申请表》和脱产进修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宿豫区中小学教师脱产进修学习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工资管理办公室作为调整生活费发放的依据。

三、进修期间的待遇

  7 、经批准脱产进修的教师,脱产进修期间在资职认定、调资等方面享有与在岗教师同等待遇。

  8 、经批准脱产进修的教师在学习期间工资调整按正常程序办理,根据宿政办发 [2003]67 号文件之规定,暂按原工资渠道发给相当于本人国标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如遇国家出台调整工资政策,则随之调整发放生活费的标准。

  9 、经批准脱产进修的教师,学习期间只算工龄不算教龄,其学习期满后的教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教龄。

  10 、脱产进修的教师学习期满回校后,由所在学校将其毕业证、个人上班申请、学习档案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工资办,经审核后方可恢复各种津补贴的发放。

  四、有关规定

  11 、严格申报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教师,按自动离职处理,取消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12 、严格履行协议书的规定,脱产进修教师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

  13 、脱产进修学习期间,每学期期末由本人将所在院校提供的成绩单或在校学习证明报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否则,区财政局工资管理办公室将停发其生活费。

  14 、经批准脱产进修的教师,脱产进修学习期满后,如需延长学习期限的,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否则按照第 11 款规定处理。

  五、组织实施

  15 、区教育局将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脱产进修学习计划,根据学科实际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分批分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16 、教师脱产进修的安排,坚持把农村中小学一线教师和薄弱学校教师以及急需的学科教师作为培养重点,优先安排脱产进修学习。

  17 、本规定自 2006 年 2 月 15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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