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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师范类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做好2006年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师范类毕业生充分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明年师资补充工作要尽早安排,提前做好基础工作,按照新学年事业发展需求,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师资供需情况,制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使在校师范类毕业生能尽早了解需求情况,做好准备。
三、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确定录用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当年5月30日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四、鉴于苏南和苏北,城市和乡镇师资队伍建设的情况差异,为方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2006年仍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改委联合下达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各高校须在2006年7月20日前将回各市教育局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名册及人数报省教育厅学生处。
五、要进一步加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要通过师资招聘就业市场和大学生就业网络及时向师范类毕业生公布就业信息,宣传就业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各地要切实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寻找就业机会,落实就业单位。
七、要切实加强师范类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转变就业观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毕业生到基层、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学校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增强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地方就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八、要切实加强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事、发展规划、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主动与师资培养的高校联系,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工作程序,拓宽就业渠道,切实将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做好2006年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师范类毕业生充分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明年师资补充工作要尽早安排,提前做好基础工作,按照新学年事业发展需求,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师资供需情况,制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使在校师范类毕业生能尽早了解需求情况,做好准备。
三、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确定录用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当年5月30日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四、鉴于苏南和苏北,城市和乡镇师资队伍建设的情况差异,为方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2006年仍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改委联合下达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各高校须在2006年7月20日前将回各市教育局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名册及人数报省教育厅学生处。
五、要进一步加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要通过师资招聘就业市场和大学生就业网络及时向师范类毕业生公布就业信息,宣传就业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各地要切实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寻找就业机会,落实就业单位。
七、要切实加强师范类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转变就业观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毕业生到基层、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学校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增强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地方就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八、要切实加强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事、发展规划、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主动与师资培养的高校联系,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工作程序,拓宽就业渠道,切实将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