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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教学校:
为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宿教财[2004]38号、宿价费[2004]98号、宿财综[2004]18号)和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管理费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宿教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特制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使用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已经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已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信息技术进行学科整合的中小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小学一、二年级暂不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的标准收取,即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含6元资源建设费),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含8元资源建设费)。
三、从2005年春季开始,对我区收取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收费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具体程序为:符合收费条件的学校填写《江苏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收取申请表》(见附件)报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由市电教馆报省馆核准,省电教馆在审核认定后发文公布允许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名单,并同时公布在江苏教育资源网(www.etec.edu.cn)上,凡经省电化教育馆核准的学校方可收取。
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由电教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各中小学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由学校财会人员准时、足额将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上交教育局财务股。
五、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额用于信息技术建设和开发,其中资源建设费足额用于购置经省电教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电教教材推荐目录》中的教学资源和经省教育软件评测认证委员会认证的《软件推荐目录》中的应用管理软件。教学资源和应用管理软件的征订发行由区电教中心组织实施。
六、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做好对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确保此项收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区教育局每年对此项收费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规收费、违规使用的学校予以查处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收费资格。各校要对教师和学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保证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规范、有序开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